卷五 秦律十八种·关市律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此字为左“缶”右“后”,音“项”,为陶制容钱器——录者注)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