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秦律十八种·效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都依法处理。
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和堆积粮食而腐败了,不能食用的粮量数不满百石,斥责其官府的啬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以上,罚官府的啬夫二甲,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应加估量,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称量谷物、芻稾 ,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应补足原数;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设置仓门,登记上[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在该县入仓,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量。谷物出仓,也要记下出仓的人名,和入仓时一样。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可据以核验,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仓啬夫和佐、吏,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再量,并参加一起出仓。谷物多过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
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賞(償),皆與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如禾。
谷物、芻稾贮藏在仓里,有超出或不足数情形而隐藏不报,和种种移多补少,假作注销而用以补垫其他应赔偿的东西,都和盗窃同样论处。大啬夫、丞知情而不加惩处,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数。到每年上报帐目的时候,应将仓的簿藉上报内史。谷物入仓,打开漏仓,必须命长吏会同验视。 芻稾和谷物同例。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核验官有器物而发现超出或不足数,按《齐律》论处和赔偿,律文没有规定的则加以估价。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官有器物未加标记,该官府啬夫应罚一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