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五谷众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
谨按《春秋左氏传》:“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谷疏果,故立以为稷正也。周弃亦以为稷,自商以来祀之。”礼缘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则祭稷谷,不得以稷米祭。稷反自食也。而邾文公用缯子于次睢之社,司马子鱼谏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祭以为人也,民人,神之主也,用人,其谁享之?”《诗》云:“吉日庚午,既伯既祷。”岂复杀马以祭马乎?《孝经》之说於斯悖矣。未之神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於西南,水胜火为金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