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治国

  治国之政,其犹治家。治家者,务立其本,本立则末正矣。夫本者,倡始也;末者,应和也。倡始者,天地也;应和者,万物也。万物之事,非天不生,非地不长,非人不成。故人君举措应天,若北辰为之主,台辅为之臣佐,列宿为之官属,众星为之人民。是以北辰不可变改,台辅不可失度,列宿不可错缪,此天之象也。故立台榭以观天文,郊祀、逆气以配神灵,所以务天之本也;耕农、社稷、山林、川泽,祀祠祈福,所以务地之本也;庠序之礼,八佾之乐,明堂辟雍,高墙宗庙,所以务人之本也。故本者,经常之法,规矩之要。圆凿不可以方枘,铅刀不可以砍伐,此非常用之事不能成其功,非常用之器不可成其巧。故天失其常,则有逆气;地失其常,则有枯败;人失其常,则有患害。《经》曰:“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此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