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喜怒
喜怒之政,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喜怒之间,必明其类。怒不可犯无罪之人,喜不纵可戮之士;喜怒之际,不可不详。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喜怒之事,不可妄行。行其私而废其功,将不可发私怒,而兴战必用众心,苟合以私忿而合战,则用众必败。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故以文为先,以武为後。先胜则必後负,先怒则必後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故君子威而不猛,忿而不怒,忧而不惧,悦而不喜。可忿之事,然後加之威武,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