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节目里讲过汉朝初年,刘邦有一个得力助手叫做陈平。陈平从小由哥哥扶养,除了读书之外不务正业,因为他嫂嫂发了几句牢骚,她哥哥就把妻子赶出了家门。陈平虽然长得魁梧漂亮,但因为家中贫穷,长大了娶不起老婆。那个时候他的家乡有一个叫做张负的富翁,有个孙女前后嫁了五个男人,嫁一个死一个,所以谁也不敢娶了。陈平不在乎,一心想娶这个女人为妻。有一次他帮助人家办丧事,被张负看见,认为他相貌出众,前途无量,就把孙女嫁给了陈平。这样看来,陈平的妻子张氏,到他这里已经是第六次结婚了。
《汉书》中记载了朱买臣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戏曲广为流传。京剧叫做《马前泼水》。这个故事说,汉朝有个人叫做朱买臣,家里很穷但是喜好读书。他经常打柴卖钱维持生活,一边担着柴一边读书,还在路上引吭高歌。他的妻子也担着柴跟他一起贩卖,看他这个疯疯癫癫的样子很不好意思,劝他不听,就说干脆离婚算了。朱买臣说,你既然等不到我时来运转之日,离就离吧。这样两个人离了婚,他的妻子也就改嫁他人了。有一次朱买臣担着柴走在坟地里,恰好他的妻子和后夫正在上坟,看见他饥寒交迫,还招呼他吃饭。后来,朱买臣果然受到重用,做了太守。皇帝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劝他荣归故里。回故乡时,当地隆重迎接。他在马上,见到他前妻的丈夫正好为他修路,在那里泼水,于是把她前妻夫妇接到官邸款待。从这个故事里我们看到,西汉时女子离婚改嫁也毫不稀奇。
东汉时期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东汉末年有个著名学者叫做蔡邕,他的女儿就是蔡文姬。蔡文姬最初嫁给了一个叫做卫仲道的人,卫仲道病死后,他回到娘家,在战乱中被匈奴人掳走,成为南匈奴左贤王的妾,在12年中给左贤王生了两个儿子。曹操本是蔡邕的学生,知道了蔡文姬的下落后,就派人用黄金千两、白璧一双把她赎了回来。蔡文姬怀念这一段生活和两个儿子,作了著名的《胡笳十八拍》。回到中原,她又嫁给了董祀。婚后不久董祀犯罪应该处死,蔡文姬蓬松着头发,光着脚到曹操那里求情,使曹操赦免了董祀,后来他们夫妻非常恩爱。我们看,这位蔡文姬先后三嫁,当时并没有人说东道西,而且她还因为出众的才华被写进了《后汉书》的《列女传》。
从唐朝的法律看,明文规定,在为父母、祖父母和丈夫服丧期间妇女不得再婚。这实际上礼制的一贯精神。唐律还规定,除了父母祖父母以外,其他人不得强制寡妇改嫁,换句话说,寡妇的父母祖父母可以强制她改嫁。
从社会实际看,唐朝对于妇女再婚是相当宽容的。按照《新唐书》的记载,唐朝公主改嫁的有二十三人,三嫁的有四人。皇室尚且这样,民间可想而知。
大家知道著名的“唐宋八大家”第一位就是唐朝的韩愈,韩愈既是文学家,也曾经做过刑部侍郎,也就是刑部的副部长。他的女儿就曾经改嫁,可见像他这样极力推崇儒学的人也是不阻止女儿再婚的。
到了宋朝,在很长的时间里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妇女再婚仍然不足为奇。比如,范仲淹是北宋的重要人物,他那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言流传至今。他的父亲叫做范墉,在他出生后第二年就去世了,他的母亲改嫁给了一个姓朱的人家,所以他的名字最早叫做朱说,从的就是继父的姓氏。范仲淹学习刻苦,生活简朴,看不惯朱家子弟大手大脚,劝他们节俭一些,结果朱家兄弟说:“你又不是朱家人,管这么多干什么?”他追问之下才知道自己的身世。到了二十八岁,他做官了,才恢复姓范。范仲淹的儿子死了以后,由他作主让儿媳改嫁给了他的学生。这个范仲淹还创立了“义庄”,也就是由他买了一些土地作为范氏宗族的族产,土地的收益用来从事宗族公益活动。其中,他在“义庄”的管理规则中规定,除了一般婚嫁要给予资助之外,寡妇改嫁的也应该给予资助。由母亲改嫁、儿媳改嫁到资助寡妇改嫁,范仲淹浓缩了北宋对待妇女再婚的一般态度。
再有一个就是那位人所共知的王安石。王安石的儿子叫做王�,有点精神失常,老婆生了个儿子,他以为相貌不像他,就要千方百计弄死。夫妻天天吵闹。王安石认为自己儿子精神有病,不能因此连累儿媳,于是就让儿媳改嫁了。
古代前期尽管在伦理上束缚妇女,但是对寡妇再婚并不加以非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处于依附地位。未婚依附于父兄,结婚依附于丈夫。死了男人或者被男子赶出家门,就失去了依附的对象,从而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允许妇女再婚就是对这种依附性的肯定。同时,那个时期主张“婚姻以时”,尽量减少“旷夫”和“怨妇”,也还多少有点对人性的尊重。
还应该说明的是,妇女再婚,不是本人有什么再婚自由,也是包办婚姻。和结婚一样,女子再婚,包括寡妇改嫁都是要由尊长主婚的。在多数时期里,这个权力主要在于女方的父母手中。
在中国的思想史上,宋明理学的出现是一个重要转折。那些理学家都以孔子门生自诩,但是他们对儒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其中有一点就是极力强调妇女的贞洁。北宋有个程颐,是个理学奠基人之一,他说过一句话叫做“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大力提倡妇女的贞洁,坚决反对寡妇改嫁。其实这种说法在当时的影响还很有限,他自己的侄媳妇就改嫁了。但是他的这句话,经过南宋朱熹的宣扬,影响非常非常大,不知摧残了多少妇女!
在元、明、清三个朝代,这种贞洁观念不但被一些读书人奉为准则,而且影响广泛,也影响到法律制度。
元朝以后的法律制度,也并不禁止妇女再婚,不禁止寡妇改嫁。但是同时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
一个是在继承以前为父母和丈夫守孝期间妇女不得改嫁规定的同时,规定,命官的妻子,如果得到了朝廷的封号,因为她的封号来自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许改嫁他人;同时修正了唐宋的法律,唐宋规定父母可以强制寡妇女儿改嫁,这时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决心守节的寡妇再婚。
另一个方面就是发布法令,对于替男人守节妇女家庭给予照顾,对于坚决守节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包括写入史书,让她们青史留名,以及为她们建立贞洁牌坊等等。比如明朝法律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这就是说,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但是鼓励寡妇守节。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国家政策导向。我们看二十四史,元朝以前每部正史收录的妇女,最多不过六十人,而且包括在各个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女性,比如前面讲的蔡文姬,她是因为文才而进入“后汉书”的。所以,元史以前的列女传,可以说是优秀女性的集成。元朝以后就不同了,一个是数量大增,《元史》收入了一百八十七个,《明史》则收入了三百零八个。另一个是这些女性基本上都是所谓“贞、孝、节、烈”的典型。
比如《明史》里记载一个“蔡烈妇”。她的丈夫叫做叶三,靠背柴为生。后来叶三久病不起,她就日夜纺织维持生计,给丈夫买药治病。叶三在病重垂危时,拉着她的手说:“如果我死了,你要服丧三年以后才能改嫁,这样太苦了,不如在我死前就改嫁吧”。这个姓蔡的女人听了之后就洗澡换衣服,走到丈夫床前说:“那我就先嫁了”。抽刀自刎而死。他的丈夫大吃一惊,跟着也死了。
还有一个姓郑的女人。她有个邻居寡妇,改嫁他人以后送给她一块茶饼,她觉得肮脏,让人远远扔掉,并且破口大骂。她的丈夫开玩笑说:“你先别骂,好在我还没死呢”。这个郑氏听了以后说:“你别担心,就是你死了我也不会改嫁”。后来她丈夫病重,临终之际看着她,她说:“你看我,是不是怀疑我不能为你守节啊?”于是上吊而死。这都是正史中记载的突出典型,据说这三百多人是从一万多个人里挑选出来的。
还有一个《儒林外史》中的故事,虽然是小说,却非常深刻的揭露了所谓的“贞节”如何摧残妇女,违背人性。里面讲有个六十多岁的老秀才叫做王玉辉,他三女儿的丈夫病死,他前去看望。这个三女儿说道:“我一个大姐姐死了丈夫,在家累着父亲养活,而今我又死了丈夫,难道又要父亲养活不成?”王玉辉说:“你如今要怎样?”三姑娘说:“我而今辞别公婆、父亲,也便寻一条死路,跟着丈夫一处去了!”公婆两个听见这句话,惊得泪下如雨,说道:“我儿,你气疯了!自古蝼蚁尚且贪生,你怎么讲出这样话来!你生是我家人,死是我家鬼,我做公婆的怎的不养活你,要你父亲养活?快不要如此!”三姑娘道:“爹妈也老了,我做媳妇的不能孝顺爹妈,反累爹妈,我心里不安,只是由着我到这条路上去罢。只是我死还有几天工夫,要求父亲到家替母亲说了,请母亲到这里来,我当面别一别,这是要紧的。”王玉辉道,“亲家,我仔细想来,我这小女要殉节的真切,倒也由着他行罢。自古心去意难留。”因向女儿道:“我儿,你既如此,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你竟是这样做罢。我今日就回家去,叫你母亲来和你作别。”亲家再三不肯。王玉辉执意,一径来到家里,把这话向他老伴说了。他老伴说道:“你怎的越老越呆了!一个女儿要死,你该劝他,怎么倒叫他死?这是甚么话说!”王玉辉道:“这样事你们是不晓得的。”他的老伴人听了后,痛哭流涕,连忙叫了轿子,到亲家家去劝女儿。王玉辉在家,依旧看书写字。结果他的三女儿绝食八天而死。他的老伴哭的死去活来,王玉辉却说:“你真正是个呆子!三女儿死的好,只怕我将来不能像他这一个好题目死哩!”因仰天大笑道:“死的好!死的好!”大笑着走出房门。后来,经过批准要为他的三女儿建立建立祠堂,建立贞节牌坊。在举办宴会时,专门请王玉辉,夸他生了个好女儿。“王玉辉到了此时,转觉心伤,辞了不肯来。”后来就外出游历去了。
大家可以看到,由于政府的倡导,造成了一种社会舆论,“守节”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妇女再婚问题又和家族声誉、家族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不仅使丧偶妇女受到极大的约束,也使人性完全扭曲。上面《儒林外史》写的这个王玉辉一方面支持女儿为丈夫殉葬,连声说“死的好”!另一方面事后又伤心欲绝,这就反映了封建道德和人性的一种激烈的冲突。
到了清朝,由于礼教的影响越来越深,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道德上却几乎把贞节观宗教化了。许多宗族用族规的手段进一步限制寡妇再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出于生计的需要,包括出于抚养子女的需要,民间妇女再婚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允许女子再婚,允许寡妇改嫁,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只是前期限制稍宽,后期限制较严。另一面,对于妇女再婚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前期认为贞节应受到崇敬,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罪过。宋明理学把妇女贞节提到了极致,造成了对妇女的摧残和人性的泯灭。
由于古代这种贞节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中宗族势力的强大。近代限制妇女再婚的现象仍然很多。所以,我国1950年《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干涉妇女再婚的现象几乎已经绝迹。我这里要说的是,回顾古代社会妇女的悲惨命运,我们应该珍惜今天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不断巩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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