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
元代最先列出“轮奸罪”
南宋规定的“强奸幼女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体现了古代中国在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方面的超前意识,此后元明清三代法典中均列有此项性犯罪。
如元代,在《元典章·刑部·诸奸》中“强奸”条所列出的七种强奸情形中,有五种涉及强奸幼女罪。根据强奸犯的身份和受害女童的地位差别、年龄大小,给予相应的惩处,重者处死,“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轻者杖责,“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元代将“幼女”年龄标准上限,定在10岁,即所谓“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超过10岁便不算幼女了,这可能与古人早婚有直接关系。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名叫赛赛的11岁女童遭性侵,强奸犯仅被判“杖一百七下”。
由于元代这个年龄规定与女性的生理成熟期不符,后来的明清两代作了修正,将受害女童的年龄上限提高到12岁以下,如果强奸10岁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条例”之一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奸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更值得一提的是,元代刑法最先列出了“轮奸罪”,这一性犯罪行为:“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虽然以前朝代法典中,对集体性犯罪的惩处也有相应条例,但都没这么明确,而且有主从之分。元代不分从首,只要同奸一女,全部处死。
“轮奸罪”这一概念,到清代更为清晰。《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条例”之一规定:“凡有轮奸之案,审实,俱照光棍例,分别从首定拟。”对参与轮奸的同伙的量刑,也有详细规定。只要是同伙,即便未发生性行为,都将被发配到黑龙江,给守疆军人(披甲人)当奴仆。
清代首次规定“同性性犯罪”
明代对强奸罪的惩处条例比较简洁,不像元代分得那么详细,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惩处力度比以往又有所加重,《大明律》中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七,流三千里。”
这意思很明白,强奸罪一律判处绞刑;强奸未遂者,在杖打170下之后,还要被流放到3000里外服苦役。
清代对强奸罪的惩处,与明代基本一样,但在乾隆以后,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惩处力度也大于明代,出现了“流放四千里”的规定,并将明代首设的“光棍例”,引入对性犯罪行为的惩处中。如上述的“轮奸罪”,在清代便参照“光棍例”进行判决。
光棍例,其实与现代“流氓罪”差不多。明代最早严惩“光棍”的条例出现于朱祁镇(明英宗)当皇帝时:“舍人、军余家人结成群党,打搅仓场库务,冲市人集之处,挟制唬吓诈骗财物,合谓之‘打光棍’。”当时惩处光棍行为,是“合照无籍户游食帮凶伴当拟断,编发充军”。
清代对“光棍”这类流氓罪惩处严厉,不只发配充军,还出现了“斩立决”的规定。所谓“斩立决”即砍头处死,立即执行。
清代的性犯罪惩处方面,第一次对“鸡奸”这类同性性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条例”之一:“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虎思国学网提示:
① 免责声明:本平台为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网站,致力于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学习与研究资源。国学经典内容仅供学术交流与个人学习之用。
② 为了营造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若您发现本平台上发布的国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您的每一份监督都是对我们最大的帮助与支持!
③ 若您在浏览过程中发现文章存在错误信息,欢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我们。我们承诺会即刻采取行动,进行核实并更正。
④ 我们鼓励用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阅读国学书籍,如各大书店及官方在线平台。若发现本平台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一经核实,我们将立即下架相关作品,尊重并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