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国大名的由来
2024-11-01 虎思国学网 阅读 496
战国大名在建国之初,对领国内的小领主,一般都采取渐进的控制政策,逐步把他们纳入自己的统治体制。只要小领主表示服从统辖,则对其领有的土地、财产实行保护,对其原来拥有的一切权利不予剥夺。这就减少了战国大名与小领主之间的摩擦。
当然,这种对小领主的保护政策,只不过是立国之初稳定局势的权宜之计。战国大名站稳脚跟之后,就着手削弱或剥夺小领主的经济和军事实权,通过“家臣制”,把小领主原有的领地,转化为大名的直辖领地。虽然领地的经营管理仍由小领主负责,但已成了大名恩赏始他们的“封地”。有人曾这样形容战国时期主臣之间的关系:“君是船,臣是水,水涨船浮,水涸船也难行”。
关于家臣团的组织,虽然情况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结构则大同小异。家臣一般都分为上层家臣和下层家臣。上层家臣称“寄亲”,下层家臣称“寄子”。“寄亲”包括与大名关系较亲近的领主、大名的血缘亲属和追随大名有过功绩的亲信,如武田氏有“武田二十四将”,北条早云有“家老众二十人”等。
大名主要依靠这些人控制领国,他们有的被安置在大名的近侧,作为“中央”机构的官吏、军师;有的被分配到分国和要塞,作为大名的代理人实行政治、经济、军事的全面统治。他们既是各级行政官吏,又是军事指挥音。“寄子”隶属于“寄亲”,大多是地方上的国人。他们的义务是:平时治理乡村,战时从军出阵,一般都是军团中的骨干。平时,家臣一般都集中住在大名的城下町,其所管辖的乡村,交给代理人或下司管理。
战国家法的制定
战国大名把领国内的原有领主纳入家臣制之后,便开始制订战国家法,详细地规定君主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和家臣必须遵循的法规。据现存史料可知,制定过家法的战国大名有十二家。其条文虽有详有略,但核心思强都是为臣者必须忠于君主。
家法中除各自的特殊条款外,普遍都具有下述内容:(一)禁止领有土地的买卖和转移;(二)实行长子继承法;(三)婚姻和财产继承,必须得到君主许可;(四)家臣不得相争;(五)凡违法者,处以锯、火烤、车裂、串刺、釜砍等酷刑,并株连一族一村。此外,如周防国(在本州西部)商业比较发展,其家法中对麻布尺寸,金银成色等都有具体规定。越前国大名朝仓孝景是一个笃信孔孟学说的人,因此在《朝仓孝景条》中,专门规定家臣必须以儒学修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