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制度

2024-10-05  虎思国学网  阅读 643


    古代办案重“口供”,于是“刑讯逼供”成为办案特别是打击政敌时的不二法宝。

    一些朝代规定了法定刑讯工具,唐朝使用的是“囚杖”,宋朝使用的是“荆子”,清朝使用的是“竹板”或“夹棍”,也就是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这些刑具是合法的。汉朝重用张汤、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武则天重用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等酷吏,朱元璋、朱棣等明朝皇帝创立的锦衣卫和东、西厂等机构,无一不是靠“刑讯逼供”而臭名昭著。

    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不仅“以其人之道”,刑讯逼供了自己的“同伙”周兴,发明了成语“请君入瓮”,还撰写了一本让世界人民震惊的著作《罗织经》。

    此书不仅是“整人经”、“害人经”,还是“刑讯经”,收录了“凤凰晒翅”、“玉女登梯”、“仙人献果”、“突地吼”、“死猪愁”等刑讯逼供手法,比“躲猫猫”的科技含量要高得多。审讯前,来俊臣一般先请囚犯“参观”刑具陈列室,囚犯们看后,很少有两腿不发抖,冷汗不直冒,精神不崩溃的,再清白的人也都乖乖认罪。明朝锦衣卫和东、西厂等机构,又把《罗织经》的精髓发扬光大,酷刑之下,不知平添了多少冤魂。

    尽管刑讯逼供肆无忌惮,但史上仍有一些人勇敢的人站了出来,给残酷的刑讯逼供史平添了些许温情。

    首先,一些明君通过法律抑制刑讯逼供。《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据这一原则,秦朝又对审讯罪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东汉时期,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不难想像。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意思是只能对涉嫌抢劫的犯人审讯时动刑,其他类别的犯罪不得搞刑讯逼供。

    尽管有法律抑制,但仍有不少官员为了提高破案率,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制造了许多人间悲剧,引得天怒人怨,于是,历史上第一个向刑讯逼供宣战的人闪亮登场。

    此人就是东汉和帝皇后邓绥,她先后迎立殇帝、安帝,以皇太后身份临朝执政近16年,临朝期间,她不仅6次大赦天下,而且通过亲自审问囚徒,平反了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其中免去死罪的有36人,其他罪过的80人,并严惩了16名为泄私愤而搞刑讯逼供的官吏。

    如果说邓太后是以一己之力,点燃了古代反刑讯逼供的第一缕光亮的话(春秋时期曾有“晏子巧谏齐景公减刑戮”的事,但那是针对刑罚酷刑,而非针对刑讯逼供),那么隋文帝则是从理论和制度层面,第一次全面规范了审讯工作,被称为中国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皇帝。

    隋文帝杨坚登基后,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宣布:“尽除苛惨之法”,然后颁布《开皇律》,不仅从法律上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还禁止在审讯阶段,对囚犯实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隋书·刑法志》就规定了审讯囚犯的数量、方式以及实施刑讯的前提等,凡违法进行刑讯逼供的,要严加追究。

    不仅如此,为了有效防止地方官刑讯逼供、草菅人命,还规定“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复核”。隋文帝的做法,成为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对后世审讯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不仅承袭了隋朝的做法,还做了难能可贵的具体规定:“对于年长、年幼和残疾人不得进行刑讯逼供,对于违反规定的,统一以故意违反法律论处。”《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可能源于唐朝的“不合拷讯”精神。而唐律规定的“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也大抵是当下“一人证虚、二人证实、三人证死”的渊源。

    武则天时期,尽管重用刑讯逼供的酷吏,但最终也在民怨沸腾的反对声中,在一些忠直大臣的冒死揭发和进谏下,这些酷吏最终结局悲惨,成为历史的垃圾。如周兴、索元礼等“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一个在被流放途中被仇人杀死,一个惨死狱中,而最“酷”的来俊臣被武则天下令斩于洛阳西市。行刑之日,人皆相庆,行刑后,众人争着剜眼、剖肝、吃肉,转眼之间尸体就消失了,又骑着马践踏尸骨。至此,唐朝反刑讯逼供斗争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三酷吏”被严惩后,唐朝就再也没出现过“酷吏时代”。

    据此,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评价古代刑讯逼供时认为,“唐代拷囚之法最有节度”。

    北宋是史上相对注重人权的朝代,不仅承继了隋唐的进步做法,甚至一度曾打算废除刑讯逼供,尽管最终没有成功,但也说明了当时统治者认识到了刑讯逼供的巨大危害。明朝法律也规定:“对年老或有病的犯人不能刑讯,对于依法需要刑讯的,要使用法定刑具。使用不合规定刑具的官吏,要除名。故意讯问平民的官吏,抵罪。”清朝基本上沿用明律,直到戊戌变法后,古代刑讯制度才基本废止。

    尽管历史上一些明君贤臣,在反“刑讯逼供”的斗争中,态度很坚决,成果很丰硕,一些嗜好刑讯逼供的酷吏甚至因此落马或被杀,一些千方百计抑制刑讯逼供的法律也相继出台,但由于专制加上落后的科技手段,决定了刑讯逼供仍是“重口供轻证据”的古代司法无法治愈的毒瘤。比如,明朝虽有法律规定抑制刑讯逼供,但直属皇帝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为了消灭政敌而逍遥法外,大搞刑讯逼供,造成了在那时,一个被怀疑的政敌是否有罪,不是靠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正如一位曾因刑讯逼供被判处13年徒刑的美国警察布鲁蒂在服刑时说:“并不是我们创立的这种机制,也不是我们发明了凶狠手辣的招数。我们只是从上任那里接过来,我们是这些东西的传人。”

    由此可见,即使如现代科技发达的美国,仍存在大量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刑讯逼供,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我国古代那些与“刑讯逼供”作斗争的人们致以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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