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社会阶层的构成与关系

2024-06-02  虎思国学网  阅读 801


领主、地主和富商

契丹诸部长官大王、节度使、都监、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的军事、行政、经济权力,有些家族则世预节度使之选。这些部落长官实际上就是本部分地的领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着部落组织形式的领主占有制组织机构。

辽朝皇帝的斡鲁朵占有牧场、农田,有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宫户,皇帝及诸王、公主、驸马、契丹贵族、官僚都是大大小小的领主。

早期投靠契丹统治者并为辽朝的建立与巩固建有功勋的某些汉人、渤海人上层,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户,他们中一些人既是经营庄园的领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圣宗时期的大丞相韩德让,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圣州都有提辖司,管理属下各地的庄园。中京内省使、知宫苑司事李知顺,上京户部使冯从顺等在中京也有庄园。

随着社会的发展,诸王、公主等的投下州也发生了变化。到圣宗时,领主对属下的控制已日益削弱,国家对投下军州的政治、经济管理职能日益加强。领主占有制衰落。

太宗时,东丹国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迁到东京辽阳地区。他们中的富户、贵族多拥有部曲。在迁徙中,一些贫苦无力者又为富户所收容,故东京地区的渤海贵族、富户也多是拥有属民的领主。随着辽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东京的领主制也逐步向地主制经济转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经营地产。中京的奚人,也多将土地租给汉人和渤海人耕种,他们或成为地主,或为小土地出租者。

寺庙的上层僧侣,是寺庙地产的管理者。由于土地来源不同,他们的佃户既有二税户,也有具有独立自由身分的国家编户。上层僧侣实质上是靠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业的发展,辽朝境内也出现了富有的商人阶层,他们或经商于五京、州县,或来往于辽、五代诸国、宋境,有的甚至成为代表辽朝办理交涉的使臣,如辽太宗时的回图使乔荣经商于晋境,又为辽朝商业贸易的代表,并可作为使臣与后晋交涉政务。西京归化州的韩师训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牧民、农民和手工业者

游牧的契丹人,编入相应的部落和石烈,在部落首领的管理下,在部落的分地上从事牧业生产,承担着部落和国家的赋役负担,没有朝廷和部落首领的允许,不能随意脱离本部。他们是牧区的劳动者、牧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贵族的属民。

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被编入州县,包括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佃户。他们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分的国家编户,并承担着国家的赋役负担。寺庙的佃户多是贵族、官僚随同土地一起转赠的,是既向国家纳税又向寺庙交租的另一种形式的税户。

辽朝境内也有一些从事手工业产品制造的个体手工业者,他们同农、牧民一样是国家赋役的承担者和财富的创造者。

宫分人、奴隶和著帐户

宫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就民族成分讲,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汉人和乌古敌烈、女真等诸部人。

究其来源,汉人、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为战争俘虏,契丹人则或为宫卫建立时析部族所得,或为自愿投附者,或后妃出嫁时陪嫁的媵户和贵族犯罪没入者。他们的身分、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分,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领主、地主,并可任高官。

如宫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稳的后裔。欲稳本为突吕不部人,自其祖台押时,就与耶律家族关系密切,有保护阿保机父辈之功。阿保机初置宫卫,欲稳率部曲来归,附宫籍,为宫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离堇,弟霞里为奚六部秃里,祖台押配享皇室耶律家祖庙。穆宗朝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虽为宫分人,却与穆宗为布衣交,并占有宫户。

景宗、圣宗时的韩德让,位极人臣,却一直到统和二十二年才出宫籍,赐国姓,隶季父房,并进而建文忠王府,一跃而成为斡鲁朵主人。他们不但是部曲、奴隶的主人,而且是辽朝的高官,他们的家族属辽朝统治集团行列。

大部分宫分人是有少量财产的农、牧业劳动者,是领主占有制下的农、牧民,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享有较奴隶为多的自由,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经允许,不得脱离主人。主人却可按自己的意志将他们转送与人。他们承担的赋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时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们承担的军役,则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为国家的军事目的服务。

这一类宫分人,在地位上与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甚至可以被统称为“奴婢”,后者为隶属于地方组织的国家编户,但比编入国家州县的民户受着较多的控制与约束。

诸宫和贵族都占有相当数目的奴隶。他们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和供家内驱使,圣宗时的稍瓦、曷术二部,原来即由皇室、贵族的奴隶组成。他们当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稍瓦、曷术石烈后,由贵族私人奴隶转为国家官奴婢。宋朝也有拐骗人口卖到辽境为奴者。

著帐户是一种特殊的奴隶,他们是由犯罪被籍没的贵族组成的,最早被没入者是杀害遥辇氏联盟于越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人。遥辇后期,他们被编入瓦里。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氏将他们编为著帐户。世宗时,放免为良。此后,凡贵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没入,编为著帐户。“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诸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他们是宫廷奴隶,皇室占有的奴隶。

著帐户的身分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阶级关系的变化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政治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辽朝统治者不断扩张境土,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汉人,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发生调整变化的社会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时,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统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贵族。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社会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

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部为民,奴隶制的残余成分日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日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独立身分的自耕农民长期被抑为农奴,是不能容忍的。由于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

投下户尽管身分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投下军州日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对领主的依附关系日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日益深化。

进入辽朝统治集团的汉人和渤海人上层,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时,也像契丹贵族一样建立庄园,占有大量部曲、人户,由地主又蜕变为领主,身兼地主、领主双重身分,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地位决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区,租佃制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因为它靠近农业区,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汉人,受燕云先进经营方式的影响,同时,也与契丹上层早期没有过多地向这一地带伸展势力有关。

总的来说,除战争期间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经济基础没有因归入辽朝受到破坏,而是在租佃制经营方式上继续发展。东京地区租佃制、庄园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区变化较大,总的趋势是部落残余日益减少,封建领主制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

整个辽朝境内,早期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成分应该是领主制。与之相适应的辽政权也应是早期封建制政权。圣宗以后,地主制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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