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赋役制度

2024-05-24  虎思国学网  阅读 782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雍正时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摊丁入亩的实施,直接导致中国人口的爆炸性增长,从乾隆六年(公元1740年)人口突破1亿,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0年)突破3亿,再到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国人口突破4亿,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为10亿),奠定了中国人口大国的基础。

背景

原有丁银制度

清代的丁银是沿袭明代的丁银而来的,但丁银编征作为中央政府赋税征解的内容,则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银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员征用,并不上缴明中央政府,实际上这项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

在明朝中央政府那里,也没有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只有户丁的总数,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银的处理以及如何支配的问题。

清朝定鼎北京后,以加强中央集权和筹集军饷为中心,同时强化对地方财务的管理。大致说来,自顺治二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将丁银随同田赋一起上缴,同时对于人丁的编审也逐渐制度化,以保证丁银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人丁。

顺治十五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将编审人丁造册送部。十七年覆准,“直省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通过这些措施,在剥夺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银权力的基础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征用丁银。

顺治十八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直省徭里银3008900两9钱,米12570石1斗”。丁银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赋税征收的重要内容。

丁银制度的弊端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奏折中说:“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

丁银的编征自始就存在着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隶灵寿县知县的陆陇其对此曾分析说,“查旧例,人丁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富为丁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

无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这种户丁编审中的虚报和浮夸之风在很多地区都存在。

而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便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其中在实行户等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的现象。如山东曹县,“豪强尽行花诡,得逃上则;下户穷民置数十亩之地,从实开报,反蒙升户”,结果“其间家无寸土,糊口不足,叫号吁天者,皆册中所载中等户则也。”

这样一来,一方面,封建官府为追求溢额在编审时多行虚夸,另一方面舍富就贫,丁银溢额增多的结果便是使中下层民众承担起更多的丁银来,饱受“代纳”和“包赔”之苦。

这样一种丁银编征,使得阶级矛盾更趋激化。对于丁赋的征收来说,其结果是“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

决心改革

康熙时期解决了长达八年的吴三桂等三藩的分裂战争,收复了被郑经割据多年的台湾,驱逐了占据我国黑龙江地区的沙俄势力,又出征蒙藏平定准噶尔部蒙古贵族分裂势力的动乱,连年的征战耗费大量财力再加上各级官员贪腐,老百姓过得很苦。

康熙帝本人亲民爱民、常自觉民间疾苦,如康熙四十二年(1716年),康熙帝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

次年,康熙帝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赋”。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

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

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经过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

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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