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制度的演变

2024-05-22  虎思国学网  阅读 16


明代时在手工业部门实行的是“匠户制”,工匠的全家老幼都要参加生产,而且世代相继,地位低微。收入比较低。

发展兴衰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除此之外,只有参加科举考试来改变自己的户籍和命运。如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其实是军户出身。

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手工官坐头的管制盘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了,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

匠户的生活

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在官吏监督下造作﹐“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们多是原来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为工匠的俘虏﹐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和偶尔赏赐的衣物之外﹐没有其它收入﹐因而生活艰难﹐衣食不给﹐常常发生质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应役﹐得到一份盐粮﹔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匠户﹐其处境比前者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级官吏﹐往往巧立名目﹐“捕风捉影﹐蚕食匠户﹐以供衣膳”。所以不论哪一部分匠户所受剥削和压迫都很沉重﹐只是程度有些差别。和民户﹑军户﹑站户一样﹐匠户中也有一部分富裕上户﹐元政府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院官吏﹐待遇与一般匠户有所不同。

洪武二年(1369)﹐明政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二类。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拘禁在官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役皆永充。匠户子弟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不能免除。

匠户制的废除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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