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直接效果上看,征收助役钱使国家财政收入又有了一个新来源。据宋神宗熙宁九年统计,“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元丰七年统计,“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人多三之一”。然而笔者以为北宋时期之所以产生向免差役户征收助役钱这一制度创新,尽管不排除改革者在设计方案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意图,但更主要是由于唐宋商品经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导致社会各阶层经济实力发生变动和国家重新调整赋役结构的结果。
总之,北宋中期富民已经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而崛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基层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任何人都不敢忽视这股力量的作用。为此,统治集团需要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主动变革不合理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利益,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和维护富民阶层的成长壮大。另一方面,随着唐宋商品经济的深化发展,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和流动性,冲击了旧的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使原来官僚等阶层所享有的种种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逐渐丧失,才可能实施向官户、寺观户等原来的特权阶层征收助役钱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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