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朝廷颁令:凡各县所属村庄以五十家为一社,设社长一人,“教劝农桑为务”,并设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教师,农闲时令子弟入学。江西于此时开始创办社学。
元朝灭亡,社学也一时停办。明洪武八年(1375)朝廷下令各地立社学,延请师儒以教民间子弟。正统元年(1476年)朝廷令提学官及府县官对社学进行扶持和监督,社学中品学兼优者,可免试补为秀才。弘治十七年(1504)再次明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并规定民间幼童年龄在15岁以下者,应送社学读书。
江西的社学在明代有较大发展,并在全国具有独特地位。
这主要得益于李梦阳、王阳明两人。
明正德(1506-1521)年间,李梦阳为江西提学副使,改革过去社学的弊端,大力发展社学。他首先在南昌、新建二县办起16所社学,典型示范,先远后近,逐步推广到全省。他要求管理学校的官吏,按照规定精选社学教师,免除他们的徭役,尊重和敬礼他们,不准他们擅自向学生征收课金、鸡米、酒食,以免使人民感到入学是种苦役而设法逃避。
对社学教师好的提升,不好的开除,有奖有罚,有利于办好社学。为了使人们重视社学,还规定今后不是社学出来的学生,不能进县州府学。在李梦阳的推动督导下,江西社学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
正德十三年(1518)四月,王阳明在平定江西南部暴动后,认为“民风不善,由于教化不明”。于是颁令,要求南赣所属各县“父老子弟,互相戒勉,兴立社学,延师教子,歌诗习礼。”并颁行《社学教条》,使江西社学又得到一次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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