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社学的兴办

2024-09-06  虎思国学网  阅读 965


1375年(洪武八年),朱元璋诏令天下立社学,府、州、县每五十50家要设社学一所,用于招收八到十五岁的民间儿童入学。儿童入学后先学习《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等,然后学习经、史、历、算等知识,同时必须兼读《御制大诰》、明朝律令,另外还要讲习社会之礼。

明朝设科取士,定期会试,三年一科。参加科举者必须是各级学校的生员。府(州)、县生员,即所谓秀才,先赴省参加三年一次的乡试,及格者称举人。隔年,举人赴京参加会试,及格者再参加皇帝亲自主持的廷试(或称殿试),中选者为进士,分一、二、三甲。

考试的办法是,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要以朱熹的注为依据,文章的格式规定为八股文。进士不仅在发榜后即可任官,而且有做显官的希望,于是,监生的仕途逐渐被进士科排挤,致使国子监逐渐衰落。

明代学校分三类:中央国子学、府(州)县学和市镇乡村民间社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国子学改名国子监,设有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学正等学官。府(州)县学除各有训导外,府学教员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

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分官生和民生两种。官生指功臣子弟、少数民族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学生。民生由各地推举。监生最多时近万人,学习课程有《大诰》、《大明律》、四书、五经和《说苑》。

元、明、清时期官府设立的学校,现多指社会学习。早期,创立于元二十三年。元制50家为一社,每社设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教师,施引教化,农闲时令子弟入学,读《孝经》、《小学》、《大学》、《论语》、《孟子》,并以教劝农桑为主要任务。

明承元制,各府、州、县皆立社学,以教化为主要任务,教育15岁以下之幼童;教育内容更包括御制大诰、本朝律令及冠、婚、丧、祭等礼节,以及经史历算之类。清初令各直省的府、州、县置社学,每乡置社学一所,社师择“文义通晓,行宜谨厚”者充补。凡近乡子弟,年12以上,20以下,有志学文者,皆可入学肄(yi)业,入学者得免差役。

社学是当时农村启蒙教育的一种形式,明清两代,社学成为乡村公众办学的形式,带有义学性质,多设于当地文庙。社学一直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地方文教机构,但在鸦片战争爆发后,广东人民亦曾利用它作为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组织。

多层次办学、多形式兴教是江西古代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诸多层次、诸种形式的办学中,不能不提到社学。社学是官立的用于启蒙的一种教育组织形式,始创于元代,至清末而终结。

古代社学

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朝廷颁令:凡各县所属村庄以五十家为一社,设社长一人,“教劝农桑为务”,并设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教师,农闲时令子弟入学。江西于此时开始创办社学。

元朝灭亡,社学也一时停办。明洪武八年(1375)朝廷下令各地立社学,延请师儒以教民间子弟。正统元年(1476年)朝廷令提学官及府县官对社学进行扶持和监督,社学中品学兼优者,可免试补为秀才。弘治十七年(1504)再次明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并规定民间幼童年龄在15岁以下者,应送社学读书。

江西的社学在明代有较大发展,并在全国具有独特地位。

这主要得益于李梦阳、王阳明两人。

明正德(1506-1521)年间,李梦阳为江西提学副使,改革过去社学的弊端,大力发展社学。他首先在南昌、新建二县办起16所社学,典型示范,先远后近,逐步推广到全省。他要求管理学校的官吏,按照规定精选社学教师,免除他们的徭役,尊重和敬礼他们,不准他们擅自向学生征收课金、鸡米、酒食,以免使人民感到入学是种苦役而设法逃避。

对社学教师好的提升,不好的开除,有奖有罚,有利于办好社学。为了使人们重视社学,还规定今后不是社学出来的学生,不能进县州府学。在李梦阳的推动督导下,江西社学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

正德十三年(1518)四月,王阳明在平定江西南部暴动后,认为“民风不善,由于教化不明”。于是颁令,要求南赣所属各县“父老子弟,互相戒勉,兴立社学,延师教子,歌诗习礼。”并颁行《社学教条》,使江西社学又得到一次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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