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是什么

2024-06-17  虎思国学网  阅读 739


人身保护令(拉丁文:Habeas Corpus)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在某些地方,人身保护令在国家紧急状况下可以被暂停。

简介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

司法令状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的监督,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则是一个优良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原理在于: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就是对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制约。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响应《宪法》新规定。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在中国指的是行使法律监督、审判权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效仿欧美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

历史

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远在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据英国前首相邱吉尔(1874~1965)所述,亨利二世给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机会。

倘若有人被贵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贵族发出手令,将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审判。至1640年英国首次通过人身保护的法例。

1679年正式通过的人身保护条例定下签法保护令的细节。人身保护令除了可向政府发出外,亦可向私人发出。1771年英国曾向被拘押的奴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下令将该奴隶释放。

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表明,人身保护令的发布仅限于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范围过窄,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乏除了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子女殴打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暴力情形等。

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作进一步的扩充,逐渐扩展至收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外颁布实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与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期间以及诉讼之后的六个月;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与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前者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六个月,而后者仅仅只有十五天。

这一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遭受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使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的需要加害人长期遵守的裁定内容,则需要长期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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