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2024-05-22  虎思国学网  阅读 15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钱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古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

我们认为,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带来的中央集权模式来自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实际上其背后又隐藏着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

迄两宋,古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主要采用地方分权和郡县制中央集权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以一个否定另一个”,螺旋式发展。如果说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为天下共主与诸侯藩屏四方,是一个松散的封建大一统,那么,春秋战国诸侯争霸及兼并就是对夏商西周体制的否定。秦统一后,实行极端中央集权,以郡县统制各地,嬴姓皇族无尺寸之封,“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又是对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的否定。此前后联系的三形态,恰形成第一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两汉郡国并行,对秦极端中央集权既有继承,又有变通。但魏晋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方镇都督分权或区域性割据,又是对秦汉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权的州县、府兵、科举等体制,又是对魏晋南北朝地方分权割据的否定。自秦汉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构成第二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唐后期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是郡县制地方权力结构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乱后,藩镇节度使军事、财政、行政、监察诸权在握,可以自募军士,可以占有“送使”等赋税,也可以节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镇还能自行拥立主帅。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所造成的内轻外重,显然是对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的否定。两宋一反唐后期藩镇割据之道而行之,立足于收权,而且颇为彻底。

既“收其精兵”、‘制其钱谷”、削其支郡、“稍夺其权”,又以路转运、提刑、常平、安抚四监司为工具收夺州县诸权和监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统治者承袭两宋制度,继续实行收夺州县官府事权和尽可能集中各项权力于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权过程中运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创立了以行省为枢纽的中央集权,故应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割据的继续与发展。于是,自隋朝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个“正一反一合”的阶段。

诚然,就中国的历史环境、具体条件而言,中央集权比地方分权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明显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权逐渐取代地方分权割据,也表明了这种优胜劣汰的历史选择。但极端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对地方政府“无所分画”和“无所寄任”为基础,是与皇帝专制制度相适应的历史产物,主要是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统服务的。

从这种特定性质、目标及消极后果来看,两宋式的极端中央集权并不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应是比较合理和有益的。

相关话题  #行省  #作用  #历史

大家还在看:《诗经》《尚书》《左传》《礼记》《周礼》《仪礼》《孝经》《论语》《孟子》《尔雅》《公羊传》《谷梁传》《易经》《中庸》《大学》《笠翁对韵》《易传》《子夏易传》《文昌孝经》《大戴礼记》《白虎通义》《匡谬正俗》《史记》《三国志》《汉书》《后汉书》《明史》《宋史》《晋书》《新唐书》《旧唐书》《清史稿》《隋书》《宋书》《元史》《新五代史》《魏书》《旧五代史》《周书》《南史》《北史》《金史》《梁书》《北齐书》《辽史》《逸周书》《陈书》《南齐书》《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知言》《大唐创业起居注》《西夏书事》《汉官六种》《明季北略》《明季南略》《三朝北盟会编》《过江七事》《战国策》《贞观政要》《五代新说》《靖康传信录》《松漠纪闻》《五代史阙文》《奉天录》《顺宗实录》《东观奏记》《九州春秋》《平宋录》《列女传》《晏子春秋》《十七史百将传》《唐才子传》《明儒学案》《十六国春秋》《高士传》《英雄记》《吴越春秋》《越绝书》《万历野获编》《江南野史》《徐霞客游记》《水经注》《东京梦华录》《大唐西域记》《洛阳伽蓝记》《武林旧事》《华阳国志》《蛮书》《吴船录》《都城纪胜》《岭外代答》《庐山记》《通典》《读通鉴论》《史通》《菜根谭》《增广贤文》《三字经》《荀子》《弟子规》《小窗幽记》《围炉夜话》《传习录》《幼学琼林》《国语》《孔子家语》《说苑》《盐铁论》《近思录》《春秋繁露》《明夷待访录》《帝范》《潜夫论》《中论》《北溪字义》《三十六计》《孙子兵法》《素书》《六韬》《孙膑兵法》《百战奇法》《三略》《将苑》《吴子》《尉缭子》《司马法》《太白阴经》《乾坤大略》《兵法二十四篇》《李卫公问对》《武经总要》《练兵实纪》《便宜十六策》《历代兵制》《虎钤经》《投笔肤谈》《何博士备论》《翠微先生北征录》《韩非子》《管子》《商君书》《睡虎地秦墓竹简》《慎子》《扬子法言》《折狱龟鉴》《棠阴比事》《邓析子》《天工开物》《齐民要术》《农桑辑要》《北山酒经》《氾胜之书》《黄帝内经》《本草纲目》《伤寒论》《神农本草经》《难经》《千金方》《金匮要略》《奇经八脉考》《濒湖脉学》《五灯会元》《药性歌括四百味》《针灸大成》《四圣心源》《洗冤集录》《食疗本草》《饮膳正要》《肘后备急方》《扁鹊心书》《温病条辨》《医学源流论》《三命通会》《神相全编》《撼龙经》《渊海子平》《滴天髓阐微》《葬书》《九章算术》《天玉经》《神峰通考》《疑龙经》《葬法倒杖》《焦氏易林》《李虚中命书》《月波洞中记》《灵城精义》《棋经十三篇》《古画品录》《园冶》《艺舟双楫》《茶经》《随园食单》《书目答问》《鬼谷子》《千字文》《吕氏春秋》《墨子》《百家姓》《淮南子》《智囊全集》《格言联璧》《梦溪笔谈》《笑林广记》《朱子家训》《颜氏家训》《论衡》《夜航船》《名贤集》《陶庵梦忆》《容斋随笔》《人物志》《权谋残卷》《公孙龙子》《龙文鞭影》《清代名人轶事》《老老恒言》《困学纪闻》《西京杂记》《南越笔记》《金楼子》《齐东野语》《避暑录话》《池北偶谈》《风俗演义》《尚书正义》《太平御览》《艺文类聚》《山海经》《世说新语》《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红楼梦》《聊斋志异》《搜神记》《老子》《庄子》《阴符经》《列子》《抱朴子》《黄帝四经》《黄庭经》《神仙传》《太玄经》《云笈七签》《悟真篇》《文子》《文始真经》《老子想尔注》《亢仓子》《尹文子》《刘子》《冰鉴》《浮生六记》《曾国藩家书》《幽梦影》《呻吟语》《日知录》《西湖梦寻》《郁离子》《龙川别志》《伯牙琴》《古文观止》《昭明文选》《声律启蒙》《文心雕龙》《随园诗话》《沧浪诗话》《训蒙骈句》《词源》《诗人玉屑》《牡丹亭》《闲情偶寄》《桃花扇》《长生殿》《警世通言》《儒林外史》《醒世恒言》《西厢记》《太平广记》《阅微草堂笔记》《封神演义》《博物志》《镜花缘》《喻世明言》《东周列国志》《剪灯新话》《搜神后记》《初刻拍案惊奇》《绿野仙踪》《幽明录》《老残游记》《二刻拍案惊奇》《官场现形记》《新齐谐》《唐传奇》《酉阳杂俎》《隋唐演义》《子不语》《东游记》《济公全传》《三侠五义》《孽海花》《古今谭概》《鬼神传》《狄公案》《十二楼》《雍正剑侠图》《花月痕》《穆天子传》《三刻拍案惊奇》《北游记》《常言道》《三遂平妖传》《海上花列传》《何典》《南游记》《夷坚志》《杨家将》《绣云阁》《西汉演义》《南北史演义》《女仙外史》《韩湘子全传》《说唐全传》《儿女英雄传》《荡寇志》《前汉演义》《雷峰塔奇传》《岭表录异》《龙城录》《说岳全传》《后汉演义》《李公案》《老残游记续集》《刘公案》《大唐新语》《朝野佥载》《南史演义》《河东记》《小五义》《白牡丹》《幻中游》《独异志》《小八义》《薛刚反唐》《宣室志》《春秋配》《唐摭言》《开辟演义》《林公案》《海国春秋》《北史演义》《两晋演义》《薛仁贵征东》《僧伽吒经》《残唐五代史演义》《僧宝传》《中说》《隋唐两朝志传》《薛丁山征西》《毛公案》《心经》《了凡四训》《无量寿经》

虎思国学网提示:

① 免责声明:本平台为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网站,致力于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学习与研究资源。国学经典内容仅供学术交流与个人学习之用。

② 为了营造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若您发现本平台上发布的国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您的每一份监督都是对我们最大的帮助与支持!

③ 若您在浏览过程中发现文章存在错误信息,欢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我们。我们承诺会即刻采取行动,进行核实并更正。

④ 我们鼓励用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阅读国学书籍,如各大书店及官方在线平台。若发现本平台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一经核实,我们将立即下架相关作品,尊重并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