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判决书的解读,并不影响对东京审判的总体评价。毕竟,对遇难人数的认定,只是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暴行整体认定的一个方面。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并不在于数字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承认南京大屠杀事实的存在,是否谴责这一惨烈的暴行。东京审判的判决书,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并以此判定相关战犯为有罪,以及进行严厉惩处,这在总体上就维护了人类的正义与尊严,为人类的和平事业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至于遇难者的具体数字,由于法官来自11个国家,代表了11个国家各自不同的立场与观点,从而在判决书中融进了多元的视角,这也很正常。不能苛求这一由多国代表组成的综合体,只发出或只赞成中国人民最希望的那一种声音。这也是我们对于国际合作与国际事业应有的宽容与理解。
第三,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两个法庭在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上事实存在的差别。既然对《判决书》的本意有了新的解读与认知,那么,在今后的学术研究和政治宣传中,就宜于不再过多地强调东京法庭与南京法庭在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上的一致性,更不宜牵强地用东京法庭的判词来反证“30万人”结论的正确。因为前者定位于“20万人”的等级,而后者却定位于“30万人”的等级。两相对比,相差了10万人。这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这是对南京大屠杀规模认定上的一级不可忽视的阶梯。承认这种事实上存在着的差别,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探索与反思既往已经得出的相关结论。学术研究没有止境。对南京大屠杀问题的探究,同样也没有止境。任何现行的结论,都将在历史的长河中,毫无例外地接受新的资料、新的史学理论的审视与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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