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保甲制度与家族治理的地方控制

2025-01-04  虎思国学网  阅读 477


  在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中,皇权与绅权的冲突和融合是不能回避的问题。这种冲突与融合在家族内部的治理中也会有所体现。皇权是国家权力的代名词,于建嵘认为“如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将这种垄断了国家权力的皇权分为治权和法权两个方面。治权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为内容的权力体系,而法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但是,就权力的合法性根源来说,“治权”与“法权”并没有实质意义的不同,对于一个传统的专制主义的大一统国家来说,权力的根本来源在于皇权以及其天然的合法性。

  封建的解体,意味着无上皇权的确立,那就是“在政治上,是政权不再像金字塔一般的从上逐渐一层层地分下来,而是集中成了大一统的皇权,皇帝是政权的独占者,‘朕即国家’”。实际上,如果以“封建”二字的本身含义为标准,即封建制度是以土地分封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系统,那么在秦统一中国之后,封建制度已经不存在,或者瓦解了。逐渐形成了专制政体。拥有天下的皇帝是最大的家族的族长,统领各个“小”家。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实体的概念,它还意味着对世俗社会的管理方式和公共生活的活动场所。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它更是由皇帝充当家长的最大的家。

  虽然在王安石变法以后。县以下的农村社会脱离了正式的编制,使得基层农村社会形成别样图景,但这并不能说乡村因此而实现了自治。各家族的族长均为族内德高望重之人,一般都是经历过科举考试,被认为是有“知识”的人,一般不会脱离士绅阶层,因此士绅的地位与他们的地位基本上是可以划一的。他们虽然在利益上与皇权存在冲突,但在治理的理念上是与皇权融为一体的。

  家族作为一种组织同样是一个功能的团体和权力的集合体,要受到外部整体的权力分配制度的制约,同时也对外部环境产生影响。明清时期皇权集中的现象非常明显。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废除了丞相制,由六部掌权对皇帝负责。到了清代中央政权又成立了军机处,协助皇帝办理一切机密大政,内阁的权力下降,成为处理例行公事的机构。皇权加强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县以下乡里的控制。表现得最为突出的是起源于北宋王安石改革的保甲制度的盛行。在此背景之下,家族内部呈现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是如何治理的;与外部的环境发生怎样的关系?本文试以保甲制度的盛行和家族制度的变迁为视角来观察地方的“国家”控制。

  一、明清时期的家族特征

  宋以后的家族治理已经有其自身的特点。徐扬杰在其著作《中国家族制度史》中认为:宋以后的家族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小家庭组成的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二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其中,后者组织形式虽然普遍化,如江州德安陈氏共财200余年,保德赵氏十九世共财,不乏其例,但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前者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小家庭一般只有二、三代的数口之家。这样的家族有其严密的家族组织系统。族长主持祭祀祖先,通过这一仪式巩固其权威。族长还拥有管理族田收入,及族中其他地产之权力,主持族人分家及监督族人财产的继承、过户等。族谱一房一部。需要妥善保存,家谱很重要的作用在于防止因年代久远而造成家族血缘关系的混乱,从而达到“收族”的目的。家族的族田有学田、义田、祭田之分,学田供给族中的儿童读书的学费,义田用于公共救济,而祭田用于祭祀及祠墓修葺,有余再用于助学和赈济。

  明清家族最大特点是家族的组织化,而这种组织化是通过乡约的实践来进行的,其特征是乡约与族规的融合。明代族规的兴起更是明代家族组织化的产物。明代嘉靖以后,家族修谱及制定族规盛行。

  明清时期也出现过中央支持族长的地位和权威的情况。例如清咸丰年间就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这样使得族长在管理族内事务上具有至高的权威。甚至在族内纠纷的解决上,享有司法官的权力。这种支持是一个信息与符号,说明了政府对乡村生活的干预,也是绅权与皇权之间矛盾处理的权宜之计。明清以后,尤其是清中叶以后,地主缙绅侵占族田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保甲制度的普及

  《周礼》中有保甲的雏形,但是那时乡里组织的领袖直到隋唐仍是乡官。直到王安石的改革,他们就从原来官员的角色下降为职役了。旧皇权在县级以上,似乎是给乡村的自治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实则不然。没有官职而有役职,说明这些人没有名正育顺地分享皇权,而是成了皇权的奴仆,更加缺少自治的空间。

  “保”与“甲”的个别名称在隋唐之前就有,历代利用保甲的目的也不同,或重于教,或重于刑,或重于户口,或重于课赋;“保甲”整个名词则创于宋(闻钧天1936:自序)。明清的保甲制度。出于统治者的用意,明“主于役民”,清“主于制民”(闻钧天1936:2)。“宋代的保甲制度始于11世纪晚期的王安石的改革运动。正如原来所设想的,它起两个作用,这两种作用在实际实行的时候是分开的,但在历史上和理论上却是联系在一起的:一是作为征集民兵的行政基础和作为监视及相互负责的机构。按照1071年最早提出的条例,要求10家为一保,50家为一大保,10个大保为一都保。这种保甲法在熙宁六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同时制度稍有改变,以5户为一保,5保为一大保,10大保为都保。也就是由原来的10、50、500户的组织变为5、25、250户的保甲组织。每级有选自地区居民的首领。“保”的强壮男丁作为地方民兵,允许持有一定武器防御四邻。第二种作用从这制度的后来发展来看更加重要,它表现为通过户籍登记、互相监视和集体承担责任以控制地方社会。表明了中央权力向最基层乡村的渗透。明以后保甲制度盛行,特别是明后期,王守仁的“十家牌法”对这个时期以后的保甲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十家牌法”就是立十家为一牌,每户门前置一小脞牌,查实造册报官备用,规定每日每人执牌挨户察究情况,并随时报官,如有隐匿者,十家连坐。到了清朝保甲制度已经是全国盛行的制度。

  保甲制度强化了对百姓的控制,削弱了乡村自治的能力,也自然压缩了家族治理的空间。明代还出现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情况,如吕坤在《乡甲约》中规定,“每约百家选保正一人,百五十家量加选保正剐各一人。乡甲之内,属本县者,听其挨查出入。乡甲之外,属房主地主者,听其访问,但有为盗窝盗,听其举报到官。但有失盗,听其率领各甲护救”。乡约发展到清代已成为统治工具,由原来的民间性转而成为官方化、制度化的体制和职务。

  保甲制度与里甲制度相比,按照清代人戈涛的说法“保甲与里甲,相似而实不同。里甲立于役,保甲主于卫。”如果就功能上看。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但从本质上说,保甲与里甲都是对基层进行控制,一者是经济的。一者是政治的。到了清嘉庆年问,形成了保甲里甲名称混用、职能合一的情况。县府设立了专门负责的差役。代表政府来到地方,找到保甲组织的执事人员,要求他们协助征粮帮助对付那些企图不交皇粮的“刁民”。并且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之事”变成了保甲执事的义务。这种乡里制度的演化,使得乡里组织的领袖完全成为役职,地位卑微。成为了征收税赋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

  更有研究者指出:“保甲制并不十分成功,它带有法家的色彩,不合儒家的理想,虽然皇帝和省里的官员们颁布了许、多法令,试图使保甲制很好地运转。但真正付之实践需要大量的人力,这却超过了国家愿意负担的程度”。(道逊,1994:60-61)最后只能由个体的臣民来负担。甚至,为使保长完成职务,有的村庄要规定村民无论士庶每月捐钱。起初保甲执事的选任是在本地的居民中推举德才兼备且家道富裕者。这些任职办法是有相应规定的,如清的《刑部则例》,乾隆二十二年的《户部则例》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保长等基层组织的首领担当收取赋税的职责、保安的职责,因此保甲首领一般是不受欢迎的。

  三、家族的内部治理

  由于保甲制度的这种加强监视和报告的特殊尝试,特别是试图将民众的所有阶层都纳入到这个制度之内,包括地方的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这一制度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若由族长来担当这项职责,他的权力明显被体制化,而缺少能动性,实际上是权力被削弱了。如果由其他人来担当,则拥有了一些权力的人自然对族长形成制约。尽管这些制约并没有太大地影响族长处理族内的事务,如同族的纠纷。毕竟,绅权对皇权的威胁降低了。

  家族内部的治理在明清时期最主要的特征是伴随着乡约而来的族规的盛行。常建华认为:族规在明代的大量出现,是宋儒修齐治平和重建宗族制度主张的继续和实践,更是宗族组织化的产物,族规中“约”的较多出现是宗族乡约化的证明。明-代族规偏重祭祖的规定,普及朱熹《家札》对于冠婚丧祭四礼的仪节,赋予族长管理族人的权力。此外强化伦理道德和睦族方面的内容比较多。宗族申请地方政府批准族规,加强了政权与族权的互动关系。

  宋儒的学问和道德伦理及礼仪的普及是通过科举来进行的。对于在上的统治者来说,科举制度的推行过程,就是以意识形态作为符号权力逐步扩散的过程。强调祭祖,意在强调尊崇最大的宗主——皇帝。乡约进人族规,是家族权力退让的结果,这使得家族内部与整个政治环境的冲突减到最小。“未经历政治和法律理性化过程”(余应时)的传统中国。皇帝那个位置的合法性总是“自然”的,家族中的掌权者,其权力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客观上要与皇权保持一致,其自身并无绝对的合法性。因此,在自己的根本利益没有太大损害的情况下,他们不会背叛权力的来源,而是用自身的变通能力,包容性地来消化皇权延伸所带来的压力。宗族申请地方政府批准族规,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成文的家法族规大约于唐代问世,明清是家法族规最为兴盛的时期。而且皇权的干预是两个朝代的共同特点。明初,明太祖就对浦江郑氏给予褒奖,并订立了六条规范民众日常行为的“圣训”,开国元勋宋濂又帮助郑氏整理了中国古代家法族规的代表作《郑氏规范》。在清代,顺治帝订立了教民的六条“圣谕”,后康熙帝订立了影响更大的十六条“圣谕”。这些“圣训”、“圣谕”影响着家族的治理行为,可以在家法族规中体现出来。

  定于明万历年间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四其内容较为全面,并且对于违反者也有较为严厉的惩罚。《宗范》规定,“伏靓太祖圣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怙终故犯者,轻则……,重则呈官究罪。”“民以输纳为忠,毋令长吏追进。”并且从《宗范》可以看出家族与国家治理结构的相似性,在家族中有宗子和族长的区分,并设有家相。族长和家相要教养宗子,并且规定“(家相)其职得与族长、宗子相抗,议辨曲直,若国家之设谏官也。”可见,家国之同构,是深入民间的。

  四、结语

  族规的盛行是家族组织化的体现,也是族长加强族内治理的体现。而族规的规定往往是与无犯国法,完粮纳税,教人伦、崇孝悌、正纲常为主要内容。与民事习惯法是两回事。与皇权加强相对应的是,族长在内部治理中的族权加强了。这与他们受皇权的制约并不矛盾。只要是在上的皇权没有直接地针对士绅。而是针对民众的,士绅阶层会用自己的方式来缓解和转嫁压力,甚至可以代表中央协助统治。

  保甲制度是对家族集体动员反对皇权的能力削弱,减少了绅权向上的对皇权的威胁,同时,族规的盛行,反映出族权对臣民个体的治理。家族的治理虽然是加强了,但族长的权力实际上并无增加,而是代之以皇权的延伸。整个的地方社会如同一盒沙丁鱼罐头,几乎没有松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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