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2024-05-22  虎思国学网  阅读 13


理藩院是清朝政府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

行政职能

管理会盟

清朝蒙古地区存在着许多“盟”和“旗”,他们既是政权组织,又是军事组合和社会组织。每旗设札萨克(旗长)等官员管理,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设盟长和副盟长。这就是盟旗制度,盟旗制度是满洲贵族创建的八旗制度的形式,充实以蒙古族缘由的社会制度具体内容的产物。清政府通过理藩院管辖各盟旗。盟旗制度下的盟指的是会盟制度。

清政府规定,一旗或多旗合为一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每盟设盟长一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由本盟内札萨克中选人,上报理藩院,由理藩院任命人选,颁给印信。会盟的主要内容为“理清刑名,编审丁籍”,会盟的礼节十分隆重,届时清政府要派大臣带随行官员前往。

漠南蒙古各盟,盟长各于所属三年一会。雍正六年(1728年),漠南蒙古每盟增设副盟长一人,协同盟长办事。喀尔喀蒙古(漠北蒙古),从雍正三年(1725年)开始,清政府不再派大臣参加,而由西宁办事大臣负责把会盟情况转报理藩院查核,“如各盟长有违例不公事件,一经告发,或别经参奏,由院再行奏请特派大臣前往办理”。清朝以理藩院管理蒙古族各部的盟旗,目的是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的稳定,从而维护中央政府的统治。

稽查户丁

稽查户丁是理藩院为掌管地区人口和满足兵源的一项行政职能。按照《理藩院则例》之规定,蒙古地区十八至六十岁皆应登记入册。每隔三年一次稽查,先由理藩院请旨,发给各旗空白造册,再由各旗首领其将三年内裁添人丁数目详细登记载入,在十月内报理藩院。

在编审比丁时,隐瞒户口之事常有发生,故《理藩院则例》规定,内外札萨克各旗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照隐丁例办理。隐瞒比丁分别惩罚。如有隐瞒人丁情况发生,不仅要扣管旗之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三个月俸禄,还要将被隐瞒的人丁记录在案。不慎漏计人丁的,对漏记人及相关者都要处以罚畜的惩罚,并且奖励举报人。

征收税款

理藩院还具有征收税款职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款征收原本是由地方官办理的,但由于地方官征收的标准和数量难以统一,乾隆帝决定把征税职权收归中央,由理藩院派专员前往征税。乾隆十七年(1752年)准奏:“八沟东西二街税银,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奏准交地方官征收。东街所征各项税银,每年赏给喀喇沁札萨克王等,养赡穷乏蒙古。

今该札萨克呈报东西二街税银,该地方官征收多寡不一,请将赏给东街税银,仍照旧例交该旗自行征收。其事难行。惟是各处收税,均设专官经理,今八沟初定收税章程,交地方官永远办理,二街税银,难免参差,蒙古人心,亦不能遵服。应将地方官征收之处停止,于本院司官内简选干员,拟定正陪引见,前往征税,所收税银,于十分内赏给该旗三分,以为养赡蒙古之用。”

卡伦和驿站管理

清代蒙古各部曾设置许多卡伦和台站。在领导体制方面,在中央机构中,主要由理藩院进行管理,具体地说,理藩院旗籍掌考漠南蒙古地区,典属负责漠北、漠西蒙古地区、满档房负责派往管理驿站的官员;同时,亦以兵部协助理藩院负责监督检查。因区域不同,清代蒙古台站可分为漠南蒙古、漠西蒙古和漠北蒙古三部分,他们是在清朝多民族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逐渐形成的。

康熙中期,为迅速平定噶尔丹内乱,更具转运物资和传递军报的需要,清政府在漠南蒙古地区开始大规模设置官方固定驿站。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康熙帝谕示:为“不致迟延误事”,“设立驿站”。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三月,由理藩院尚书班迪等前往漠南蒙古亲自筹划。

军事职能

理藩院大臣早在顺治时期就已经参政议政,康乾时期更是参与军事行动的策划工作。参与多伦会盟、平定准噶尔叛乱等一系列国家军政大事的筹划工作。在雍正年间,理藩院侍郎佛保被授为内阁学士。乾隆时理藩院尚书纳延泰先为军机大臣,继则又兼议政大臣;理藩院尚书索林、侍郎庆桂或任库伦办事大臣,或为伊犁参赞大臣。

理藩院对各盟旗下的军用物资定期进行简约管理,乾隆四十年(1775年)议定:“内札萨克六盟各旗兵丁军装器械,每三年一次,该盟长等会集点检有无残缺,及兵丁驼马数目,造具细册,声明报院核查办理。”对于军器的买卖,也不得私下进行,都要报理藩院并由理藩院开具出口信票后才能进行交易。康熙二年(1663年)题准:“蒙古人买军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差官报院。不差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信票。”“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转奏请旨,本院给印文令往,不得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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